某汽车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20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2020年2月,投资千其他居民企业(上市公司)取得股息20万元,但持有该居民企业股份仅8个月。(2)2020年5月,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该上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评估增值5000万元计入了当期收益。(3)2020年6月,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6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生产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否属千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2)汽车生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3)汽车生产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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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9 13:03
(1)汽车生产企业取得的股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根据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该企业以士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50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该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 04/2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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