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为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综上的话这是不是存在重复征税的行为?比如,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取了100块钱,承包方向,托运人收取了120块钱应纳税额,总共是220块钱,如果是单看增值额的话,应该是12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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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2341 | 提问时间:2022 04/20 14:23
不存在重复征税的,这里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会收到发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
2022 04/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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