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律师事务所个人扣除30%,如果不扣除,拿回来的发票,要怎么抵扣个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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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2 | 提问时间:11/04 12:28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如果已经扣除了30%的办案成本,但实际有发票可以证明额外的费用支出,这些发票通常不能再次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在计算个税时,已经按照一定比例(如30%)扣除了办案成本,这部分成本是无需提供发票即可扣除的。具体如下:
对于合伙人律师:他们的收入通常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税率。合伙人律师的办案成本可以列支,但工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对于雇员律师:他们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税率。雇员律师可以选择凭票抵扣成本,也可以选择按分成收入的30%直接扣除成本。如果已经选择了按30%的比例扣除成本,那么额外的发票就不能再次用于抵扣个税。
对于兼职律师:他们以收入全额(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11/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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