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行政部名义写关于某某申请中,分管负责人签字签①拟同意,请总经理审批这和签②情况属实,请总经理审批有何区别?前者第①种这样签合适吗?第①种是否有不担责的意思?然后总经理签同意,请依规办理,这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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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8 | 提问时间:10/25 03:47
“拟同意,请总经理审批”和“情况属实,请总经理审批”有以下区别:
“拟同意”侧重于表达分管负责人初步的认可倾向,但可能还需要总经理从更高的层面(如考虑整体预算、战略规划、跨部门协作等因素)来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这是一种谨慎的表态,在流程上也是合理的做法,并不是不担责,分管负责人在这个环节依然要为其“拟同意”的初步判断负责,例如对申请内容的基本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步把关。
“情况属实”主要是对申请内容所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确认,重点在于说明申请所描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之后交由总经理考虑是否基于这些真实情况给予批准。
总经理签“同意,请依规办理”是合适的,表明经过考虑,批准了该申请,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来执行申请事项。
10/25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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