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怎么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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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4 | 提问时间:10/10 13:06
一、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申报
(一)涉及的主要情况及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申报要点
如果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符合上述不征税条件,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无需将相关资产转让行为作为应税项目进行申报。但应留存相关资产重组的文件、合同、协议以及能够证明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资产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涉及的主要情况及政策规定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申报要点
企业发生资产重组行为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判断适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包括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按照原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重组后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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