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为什么不是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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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5 | 提问时间:09/14 10:33
同学你好
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不是旧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定义不同
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一般是指经过交易、使用后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通常是由专门的旧货经营者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是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等目的,且仅在本企业内部被使用过一次的包装物。它并非专门用于二次流通交易的物品。
二、用途和来源不同
旧货:
用途主要是再次销售给其他使用者,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例如,一辆旧汽车,经过原车主使用一段时间后,被出售给二手车商,然后再由二手车商销售给新的买家。
来源通常是个人或企业将其不再需要的物品出售给旧货经营者,然后由旧货经营者进行整理、修复后再次投入市场。
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
用途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产品进行包装、保护等,并非用于再次销售获利。例如,一个企业生产饮料,使用瓶子作为包装物,这些瓶子在企业内部完成包装任务后,可能被回收处理,但不是作为旧货进行销售。
来源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购或制作的,仅在本企业的生产流程中使用,不是从旧货市场或其他二次流通渠道获得。
三、税务处理不同
旧货:销售旧货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
如果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条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与旧货在定义、用途、来源和税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所以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不是旧货
09/1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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