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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好,有一种情况,我们是向供应商先付款后开票的,现在供应商因种种原因被税务局稽查了,供应商现在不能开票了,也没有被吊销,大概率几乎以后也不能开销售发票了,我现在已付款未取票,请问该怎样财务处理
84785019 | 提问时间:07/25 09:0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进行如下的财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照实际收到的货物入账) 贷:预付账款 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但根据会计准则,已经付款且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 由于没有发票,这笔支出在税务上不能作为合法的成本或费用进行抵扣或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这部分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建议你尽量与供应商沟通,了解其无法开票的具体原因,并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发票问题。如果供应商确实无法开具发票,你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是否有其他替代凭证或解决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在今后的业务中,应尽量提前与供应商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补充说明:如果供应商是因为特殊原因被税务局限制开票,而不是彻底无法开票,那么你可以持续关注供应商的情况,待其能够开票时及时索取发票。在取得发票后,可将其附在之前的记账凭证后面,作为合法的税务凭证。但如果最终确定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上述的财务处理和税务调整仍然适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取得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如果供应商被税务局稽查并不属于上述特殊原因,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笔支出。
07/2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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