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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好,请教个问题。A供销社有土地,与B投资管理公司合作,投资公司在供销社土地上建造房屋、仓库用于出售和出租,投资公司为房屋的所有人,所有权为50年。投资公司付给供销社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自行建造的房屋。请老师帮忙分析,站在供销社的角度,收到的现金和房屋属于什么收入,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84784985 | 提问时间:04/28 16:1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现金收入:性质:现金收入属于供销社因提供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视为供销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目: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供销社收到的现金收入可能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项目,具体税目应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2.房屋收入:性质:房屋作为实物资产,是投资公司对供销社提供土地的一种回报形式。从供销社的角度看,这可以视为一种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实物福利。税目:供销社收到的房屋,在增值税上可能涉及“销售不动产”或“接受实物资产作为收入”的应税项目。但考虑到供销社并没有直接销售不动产,而是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回报获得房屋,因此具体的税目和税率可能需要根据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和解释来确定。
04/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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