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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 A: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税=80000×10%-1500=6500元 B: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C:李某最终应纳税额=A-B-2000=6500-2250-2000=2250老师 麻烦帮我看下个体户最终应纳税额算得对吗
84784952 | 提问时间:04/08 12:04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您好,B不对,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额 [(1000000 *35%-65500) -6000 ×1000000 /2400000] *( 1-50%) =141000,应纳税额=A-B-6000=314750-141000-6000=167750
04/0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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