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2019年10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产品委托B公司加工。10月12日,A公司发出甲产品,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应付加工费为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10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于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A公司收回上述甲产品后,将其全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管理层员工,已知加工完成后的甲产品市场公允价值为75 000元。 委托加工已经代扣代缴消费税,是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是70000*10%计算的。发放给员工 市场公允价值是75000 是不是需要不消费税呢(75000-70000)=5000*10%=500?
84785021 | 提问时间:2023 11/23 14:2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加工费为3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的甲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为75000元。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为发出甲产品的实际成本60000元,加工费为3000元。 由于加工完成后甲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为75000元,我们可以使用这个公允价值来计算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原本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结果为:7000 元。 但是,如果我们将加工完成后的甲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管理层员工,那么我们需要再次计算消费税。 根据市场公允价值75000元和实际成本60000元之间的差额,我们计算出额外的消费税为:5500 元。
2023 11/23 14:26
4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