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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老师,可以解释下保证类质保和服务类质保怎么区分吗?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3 11/11 14:53
Catherine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CMA,美国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 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质量保证可以分成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指南是这样解释的,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是保证类质量保证,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 例如,某油烟机生产商A公司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提供质量保证,承诺如果所售产品在五年之内主要部件(如电机、电扇)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A公司将免费提供包括更换部件在内的维修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是保证类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量保证并不一定真正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其是否需要提供,取决于五年内主要部件是否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这一事件的结果。如果某一客户购入产品后五年内主要部件没有发生非人为原因故障,则对应该客户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促进销售,A公司还为购买产品的用户额外提供了一项服务保证。在产品售出的十年内,A公司将为用户免费提供油烟机的上门清洗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是服务类质量保证。 服务类质量保证通常都会被要求提供相应服务(除非客户遗忘或拒绝)。因为油烟机的清洗服务在使用过程中,都是可以被履行的。 从两个例子的对比下,我们可以看出,保证类质量保证是对主商品符合即定质量标准(本例是油烟机五年内主要部件不出非人为故障)而提供的相应保证。这种保证服务是依附于主商品之下的,所以其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服务类质量保证则是为所售主商品额外提供的服务。本例中,即使A公司不免费提供油烟机的上门清洗服务,也并不影响油烟机的正常使用。用户若需清洗油烟机,除了A公司之外,也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其他服务提供者,所以A公司额外提供的免费上门清洗油烟机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023 11/1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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