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庆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原材料”
账户月初余额2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贷方余额150元。2019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5月6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78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5000元。(2)5月10日,购进材料 —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0元。双方商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付款期限为2个月。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95000元。(3)5月14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5000元,增值税额为585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到月末材料尚未运到。 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25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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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23 05/17 11:06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3 05/1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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