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21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
借方余额800 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292 200元,“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 000元。
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
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未尚未收到。
(2) 18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
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
000元,,增值稅稅额为33 8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292 200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 25日,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
400 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 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货方余额为102 400
元。
要求:根据上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3:50
以2021年12月为例,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的“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余额800 000元由于10日发生的500 000元的商品销售和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 000元,其借方余额便减少为260 000元,但因未收取款项,仍为借方800 000元。18日购入一批原料,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60 000元,使得借方余额降至540 000元,同时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了292 200元,贷方余额就为292 200元。25日因丙公司破产,账款不能收回,经批准核销400 000元,使得借方余额减少至140 000元,与此同时,月末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也随之增加至102 400元。拓展知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对应的准备金应以“发生”为准则进行收入确认和支出计提,而不是以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实际金额作为准绳。
2023 01/2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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