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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宏利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销售三批同一价格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为200元/件,180元/件,50元/件,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5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要求计算该公司8月的增值税销售额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3:26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宏利公司8月销售额计算方法为:宏利公司8月的增值税销售额=第一批1000件*200元/件+第二批1000件*180元/件+第三批1000件*50元/件+税率17%×(第一批1000件*200元/件+第二批1000件*180元/件),即宏利公司8月的增值税销售额计为:200*1000+180*1000+50*1000+(200*1000+180*1000)*17%=528000+468000+50000+113600=621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明显偏低销售行为,需要申报税务机关认定税额,即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税额缴纳税款,以免造成损失。例如,宏利公司8月销售价格每件50元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此时应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实际价格重新计算税额,即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率17%,交纳(1000*50+1000*50*17%)=85000元的税款,从而宏利公司8月的实际应纳税额为:628000元,其中:621600元为应纳增值税,85000元为根据税务机关认定,应补缴的增值税。 拓展知识: 增值税自负盈亏申报是中国自1999年开始实行的营改增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即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应纳税款,即自负盈亏申报;当企业发生明显偏低销售行为,需要申报税务机关认定的税额,即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税额缴纳税款,以免造成损失。
2023 01/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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