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个体工商户张三从两处取得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比如,张三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80万和50万,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100万的减免额是(100万*35%-65500)*50%=71125元,80万和50万在季度征收时分别缴了(80万*35%-65500)*50%=107250元和(50万*30%-40500)*50%=54750元,计:162000元,汇算后,应退税71125元,请问是这么理解么?或者,汇总重新计算应该是:{(80万+50万)*35%-65500}-71125=318375,谢老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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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2 11/20 11:36
汇总重新计算就可以
2022 11/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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