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公司目前资金困难,要向其他公司或私人借款,而且有中间人引见(相当于担保人)今天公司人员写的这份借款协议,其中有一条是乙方(我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方借款报酬 元,请问一下这样操作是否合理规范?
现在民典法出台,像公司这种情况下向其他公司贷款或向私人借款的话,利率超高会不会有风险?假如老板要我经办的话,我怎么应付?又应该怎么应对规避财务风险?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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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2 10/17 21:52
您好,一次性支付借款报酬,这是双方自愿,没什么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不被法律保护,不过您这边是借款人,出借人都不怕,您也没什么好担心的。
2022 10/1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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