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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请教老师,这里不太明白,谁被提起诉讼,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2 07/15 11:07
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不对 是三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2022 07/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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