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合资设立丙项目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30%,乙信托公司持股比例为70%,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丙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按照乙信托投入资金及年收益率9%计算确定应支付乙信托公司的投资收益,丙项目公司清算时,首先支付乙信托公司投入的本金及相关合同收益,丙项目公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担保,依据上述条款,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丙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应付乙信托公司的金额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甲公司该会计处理体现的会计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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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22 16:46
那么甲公司虽然说它的表面上的持股比例只有30%,但是他却有实际的经营权利,所以说它可以并表,那么这里提升的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
2022 06/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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