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甲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20年10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A.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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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2 04/26 23:01
10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13+3000/1.13*0.13+23200/1.13*0.13=9514.16
2022 04/2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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