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融资租赁1台固定资产,我们先付30%的预付款给设备供应商,融资成功后由租赁公司付70%余款给厂商,我们分期支付给租赁公司设备款和租金,设备发票是开给租赁公司的,租赁公司再按我们每期支付的价款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1:融资公司开我们的发票大类是开的“融资租赁”的发票可以入固定资产?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问2:厂商按设备的总价开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按每期支付的价款分批次开给我们,那我们前面支付的30%预付款给设备供应商,并未取得供应商的发票。而是由融资开给我们的。是否属于虚开?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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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2 01/13 10:03
同学你好,针对问题1,你们作为承租方应该是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借:使用权资产(总的付款额的现值)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总的付款额),针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然后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问题2 不属于虚开,实际上这30%相当于你代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款,相当于抵你们的租金,不属于虚开
2022 01/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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