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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HUT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HJ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表。审计人员XLM是项目合伙人。在进驻审计现场后,审计人员XLM决定立即实施函证程序,并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 审计人员XLM要求项目组成员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地址及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记录和资料核对,然后发出询证函。(2) 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于负责银行存款函证的项目组成员WX比较忙,所以在将询证函密封后,将其交给出纳代为发出。(3) 为保证回函的客观性,项目组成员LY以HUT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发函。(4) 出于出具审计报告时限的考虑,审计人员XLM要求部分债务人直接向HJ公司回函,但收到回函的人员应立即将询证函回函交给审计人员,并且不允许私自拆封询证函。(5) 审计人员XLM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很高,所以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在两次发函均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审计人员XLM认为不需要执行替代审计程序,而直接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要求:针对以上审计人员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的措施,逐项说明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0 10/28 09:13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恰当 2,不恰当,出纳代发,审计人员没对函证保持控制,获取审计证据不具有可靠性 3,恰当  4,不恰当,应该直接交由项目组人员,而不是转交, 5,不恰当,没有收到回函,应考虑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关证据
2020 10/2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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