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某员工 ,2019年9月在A 公司辞职,随即在B公司入职。
A 公司是10月发放9月工资,11月才申报该笔9月收入的个税。
B 公司是10月发放9月工资,10月申报9月收入个税。11月申报并发放10月收入个税。
所以该员工就有两笔所属期为10月的收入。
请问老师,
1. A 公司这样隔月才申报合规吗?它实际9月收入显示的就是所属期为10月了呀?
2. 这样是不是就导致该员工2019年扣了14个5000元(一个是A 公司隔月申报导致,一个是9月在两家公司服务都给她申报了个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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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4 | 提问时间:2020 04/09 14:28
你好,1.A的做法才是正确的,本来就是发放次月申报 2.只能在一边扣
2020 04/0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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