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总额应加上捐赠(视同销售)的280(收入)-200(成本)=80万元(利润),即原本利润总额1000应调增80共108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由原本的1000万×12%=120万,改为1080万×12%=129.6万。
总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47.6-129.6=198万元。
我不知道您是否能看明白我的意思,因为我刚开始学不久,不知道怎么准确表达。题中把视同销售的计入成本,我们把视同销售的利润8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那算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把这80万加到原利润总额中去?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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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0 03/11 17:02
捐赠支出的基数的是会计利润。那80万是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不是会计的利润
2020 03/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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