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企业发生生产试运行收入,冲减了在建工程,是否作纳税调整?
答: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以上税收规定,试运行收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