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是国家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年每季每月时有发生,关于查补收入的财税处理,是税企双方均需了解的问题,本文结合实务分析。
1、查补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