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4-07-24 08:56 来源:浙江国税
问:我单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