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登记公司(下称A公司,由B公司100%控股),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外资企业(下称C公司),现由于内部重组B公司拟取代A公司作为C公司的投资方,然后将A公司注销。如何申请办理特殊税务重组待遇?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