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是新办软件企业,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按15%减半,还是按25%税率减半?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