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2013年被认定为居民企业,那么我公司在2014年度取得的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