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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增值税变更为免税政策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2014-09-30 09:21  来源:山东国税

  问:出口企业2014年1月1日前已出口的货物,其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存在令其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的,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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