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2014-09-19 09:30  来源:湖南地税

  问:请问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首页
税务网校>实务指南>  正文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