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2年为国外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在增值税免抵退税后,发生一笔赔偿款(我公司赔偿给国外企业),在今年2013年支付了,这笔款项可以税前扣除吗?是在哪一期间做这个税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4-07-11 15:57 来源:厦门国税
问:我公司2012年为国外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在增值税免抵退税后,发生一笔赔偿款(我公司赔偿给国外企业),在今年2013年支付了,这笔款项可以税前扣除吗?是在哪一期间做这个税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