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1年租赁一房产,年租金25万元,该房产2012年度转租他人,年租金收入30万元,该企业按租金净收入5万元缴纳营业税2500元,税务机关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妥,责令其补缴营业税12500元。
税法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