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属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015-01-16 10:22 来源:北京国税
问: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属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