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014-09-09 10:24 来源:江苏地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