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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

2014-09-16 08: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将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由9类调整为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难以执行的出口企业情形,方便基层税务部门执行,提高退(免)税效率。

  据了解,为了防范骗税,税务总局曾规定9类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税收实践发现,申报退(免)税须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出口企业情形存在重复交叉和难以执行的情况,《公告》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4类出口企业情形,分别是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税收违法违规企业、被海关和外管处罚过的企业以及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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