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此次通知规定执行。
2014-05-16 13:43 来源:转自互联网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此次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