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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

2014-04-28 08:52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非居民委托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居民企业股权、债权取得的收益,根据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即不缴或少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非居民委托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受托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投资收益无关,比如双方约定委托投资100万元,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都要给投资机构5万元费用或报酬。税收政策规定,这种情况非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非居民委托投资100万元,投资收益分成,亏损减少费用或报酬,则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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