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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无需再批

2014-04-21 08:35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摘要: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记者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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