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税总规范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01-14 09:48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才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展开剩余部分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首页
税务网校>财税资讯>  正文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