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两项通知,宣布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2015-01-12 09:4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两项通知,宣布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