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据12月22日新华网)
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税收法定原则,之前在全国“两会”上,屡有代表提交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遗憾的是,呼吁很多、态度很鲜明、税收法定也已达成共识,但一切仍然停留在呼吁的层面,各地并没有实际的行动。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释放出税收法定的信号,无疑是一种进步。这就是说,税收立法要实现从行政主导的体制向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