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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易错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3-04
普通

2020年正保会计网校隆重推出了“高效实验班”,当期考试不过,下一期可以免费学习。同时,为帮忙大家更高效的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就每日一练的免费在线测试系统中,大家正确率相对较低题目进行的点评,供大家参考。

【易错题专家点评】

当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限期内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划拨有价证券
B、责令进行整顿
C、划拨账户资金
D、冻结账户资金

【答案】ACD

【点评】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参见教材P263。

针对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做好充分的准备。大家要好好把握,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中华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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