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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货从业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客户交易编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2-15

为帮助参加201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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