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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客户异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6

为帮助参加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六十一条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

第六十六条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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