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涨跌停板制度
1.内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意义
(1)能有效缓解、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价格的冲击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价格波动幅度,控制会员、客户损失;
(2)锁定当日最大盈亏,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1.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幅度相应大些。
2.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幅度,调整特点包括: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仓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形时,空头(多头)交易者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大规模、大面积亏损,并可能因此引发整个市场的风险。实行强制减仓,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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