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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