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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9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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