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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和处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9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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