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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公司治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3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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